听新闻
放大镜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涉案人员做不起诉处理
2021-10-13 16:30:00  来源:大丰检察  作者:刘玉梅 王元民

  2020年12月,犯罪嫌疑人王某醉酒后在大丰区某KTV以脚踢的方式无故殴打李某。

  大丰检察院在受理此案后,在进行证据性技术审查时发现李某面部伤害属于原发性损伤,应在伤后损伤消失前进行鉴定,而李某伤后半年多再进行检查,损伤已消失,仅有临床诊断,无损伤照片等客观证据佐证,根据相关标准,李某面部软组织挫伤评定轻微伤不符合规范,该院认定依据不充分,近日对王某做出不起诉处理决定。

  检方提醒,寻衅滋事行为中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应予立案追诉,作为损伤程度最低的一级,轻微伤对身体健康伤害程度不大,但是对案件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若自身受到不法伤害,造成机体损伤的应立即做好医学检查,协助办案机关完成取证,做好证据固定,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