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的16岁未成年被害人冯某某给予司法救助,向其发放了司法救助金4000元。
冯某某系一起寻衅滋事案的未成年被害人之一,未检科承办人在办案时发现,被害人冯某某在三岁时父亲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母亲随即离家出走杳无音信,外公外婆从小对其不闻不问,亦对其母亲的行踪据不透露。冯某某跟随爷爷奶奶长大,在其九岁那年爷爷去世,其后冯某某就和奶奶相依为命。冯某某现为在校学生,奶奶靠种田维持生计,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承办人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及时将其情况反馈给控申科。我院控申科根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相关规定,立即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程序。经院领导审批,决定给予冯某某救助金4000元,冯某某及其奶奶收到救助金后,向我院表达了感激之情。
在给予物质救助的同时,承办检察官还冯某某进行了一次特殊的心理疏导,在精神上给予其鼓励,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
检察官教您小知识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