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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好“指挥棒”用好“助力器”
2020-10-09 09:41:00  来源:检察日报

  狄小华

  

  □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风向标”“指挥棒”和“助力器”作用,既需要对《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更离不开落到实处。

  □业绩考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考评,一方面,及时发现好的做法,通过总结和推广经验,促进检察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业务指导帮助检察办案人员改进工作,提升能力。

  由上百位演奏者组成的交响乐团,只有跟着指挥家指挥棒,才能演奏出一首首优美动听的乐曲。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司法公正,则必须抓实业绩考评、深化检察改革、全面推进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最高检以完善检察官业绩考评机制为抓手,在把握司法规律、总结以往考评经验教训基础上,出台《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价,以此推动检察官更加尽责履职,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有利于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

  考评被称为是世界性难题,最高检之所以迎难而上,就在于检察官业绩考评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制度,事关正在深入推进的检察改革的成败!也正因为如此,如何发挥检察官业绩考评的“风向标”“指挥棒”和“助力器”作用,既需要对《规定》进行全面正确的理解,更离不开将《规定》落到实处。

  把准“风向标”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维护公平正义是其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落实《规定》,首先要把准检察官业绩考评这一“风向标”的指向,即通过业绩考评究竟要追求什么样的目标,达到怎样的诉讼监督效果?

  突出质量导向。办案是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而办案的质量决定着人民群众的公正感受,为此,《规定》指出:“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不论是案件线索管理,还是案件的调查取证,抑或以起诉、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启动纠错程序,检察监督始终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由此,“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办案质量是办案产生实效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一基础,才可能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但检察资源是有限的,办案也是有期限的,要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公正,检察办案必须兼顾效率,这就“要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

  重视业务引导。业绩考评是检察官管理的重要内容,更是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基于司法公正的要求,检察官不仅要有很高的入额门槛,而且要适应社会发展不断提升履职能力。业绩考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通过考评,一方面,及时发现好的做法,通过总结和推广经验,促进检察业务发展;另一方面,及时发现问题,并通过业务指导帮助检察办案人员改进工作,提升能力。为此,落实《规定》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业绩考评在抓落实、补短板、强弱项和促提升方面的积极作用。

  发挥激励效应。业绩考评结果是兑现奖罚的依据,而要发挥业绩考评在激励先进和鞭策落后方面的积极效果,则要注意防范可能导致出现负面效应的做法。一要敢真抓。推进检察官业绩考评会需要破解各种难题,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否则,一味地“等、靠、抄、拖”,就会减弱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初现的积极效应,无形中增加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难度。二要愿实干。根据业绩区分优劣等次,并据此兑现奖罚是考评激励的内在要求。如果喜“搞平衡”,乐“做好人”,不敢担当,就会再现那种评优“轮流坐庄”,罚劣“不痛不痒”的怪象,考评也会因有失公平而凉了大多数积极上进者的心。三要求实效。考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一次的考评结果都只是反映这一考评周期内的业绩情况,因此,既要对考评效果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不断完善考评制度;又要对考评结果进行动态反馈,在推动改进工作的同时,也要防止考评结果的标签效应。

  掌好“指挥棒”

  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机关对检察官个人办案及相关业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各级检察机关、考评组织及其成员持有怎样的观念,抱有什么样的态度,采取何种措施,都会影响到考评这一“指挥棒”作用的发挥,并进而影响检察办案的法律监督效果。

  要牢记检察使命。立检为公,司法为民。不论是发现问题、改进工作,还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业绩考评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此,掌好考评“指挥棒”,要牢记使命,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一是过程和结果的关系。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规定》虽然就此作出了规定,但鉴于结果考评容易,过程考评困难,业绩考评要重视引导检察官通过规范的程序去追求实体公正,避免“不出问题什么都好”,“出了问题一无是处”的简单、片面的重结果、轻过程的考评。

  二是考评方法民主性与结果导向性的关系。考评作为评价业绩的手段,既要重视考评标准的全面性和科学性,又要注重考评方法的民主性和开放性,还要突出考评结果对办案工作的导向性。

  三是质量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是司法的灵魂,今天的检察改革就是为了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随着公正由实体公正到兼顾程序公正,由个案公正到所有案件都能获得公正处理,合理配套司法资源,在普通程序正当化的同时,建立多元分流程序,已经成为当今司法改革的国际趋势。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客观上更有效率,但公正仍是多元分流程序构建和执行的首要追求。

  要聚焦主业主责。适应新时代发展新需求,形成了“四大检察”新格局。检察官业绩考评要以检察监督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聚焦“十大业务”,抓住办案这个“牛鼻子”,既要在宏观上发挥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作用,又要在中观上通过激励创新让“十大业务”都能绽放精彩,更要在微观上发挥优化办案组织,整合办案力量,规范办案程序,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实现有机统一的作用。

  坚持公平公正。业绩考评结果涉及检察官奖金分配、评优奖励、等级升降、交流任职、退出员额等切身利益,其是否公平公正,影响巨大。一方面,与能否充分发挥“指挥棒”作用有关。公平公正的考评能产生鞭策和激励的正面效应,否则,就会导致士气低落、工作消极,甚至造成离心倾向和人际关系的恶化等。另一方面,与检察官能否坚定法治信仰有关。检察官作为推进国家法治的重要力量,只有其信仰并践行法治,才能发挥促进法治的作用。然而,检察官的法治信仰不是生来就有的,是在实践中培养起来的,公平公正的业绩考评对强化检察官法治信仰尤其重要。为此,要求检察官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就应当在检察官业绩考评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唯有如此,考评这根指挥棒才“好使”“管用”。

  用好“助力器”

  检察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要求,意味着检察官不能仅仅将检察办案视为一份工作,而要将其作为一项毕生追求的事业。对于检察官来说,业绩考评是可以不断获得外在助力,并以此引发内在动力,促进办好每一个案件,成就一番事业的助力器。

  不忘入额初心。对于检察官来说,入额不仅是一种荣誉,更是一份责任。业绩考评虽然具有鞭策和激励的功能,但其作用的有与无,大与小,皆取决于检察官能否坚守让人民群众从办理的案件中感受公正这一初心和使命。一个心中装着人民群众,将办案的公平正义视为生命的检察官,不仅不会对正在实施的业绩考评被动应付,更不可能心生不满和抵触,而且会积极主动参与,自觉将考评标准内化为办案要求,以此不断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果。相反,如果对检察监督工作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那么即使是入额的检察官也会为被业绩考评的高标准、严要求所吓怕。这样一来,业绩考评就不再是鞭策和激励措施,可能成为其发泄不满的借口。

  坚持强身健体。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司法公正的检察队伍,是检察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公正要求的关键所在。业绩考评将检察官的工作要求细化和量化,并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考评,既让检察官更加明晰自己岗位的工作标准,又让其知道如何才能实现高标准和高要求,还可以让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改正错误。对于检察官来说,有了想干事的动力,干好事的目标,要想干成事,关键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办案能力。为此,要乐于并善于借助考评不断“强身健体”,一方面,要乐于接受考评。一个人贵在有自知之明,而要做到自知而不自欺,就离不开周围人对自己的客观评价。考评作为一种组织行为,不仅更能对一个人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而且有同行作为自己的参照,因此,对于检察官认识自己的所长所短并进而取长补短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善于借力考评。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关注考评等级及其相应的利益本没有错,但如果只知道等级差、绩效奖少等利益,而不思考导致这一结果的问题和不足,那么,考评的鞭策和激励作用也就难以发挥,自身的能力也就无法得到提升。由此,戒骄戒躁或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借力业绩考评,谋求能力提升才是正确的选择。

  积聚内生动力。考评不可避免地会给检察官带来压力,但如果这种外在的压力不能及时转化为内在的动力,那么业绩考评也就无法发挥应有作用。而考评的压力能否转化为检察官内在动力,不仅与业绩考评的科学、公正、公平有关,而且与检察官自身所思和所为有密切关系。社会加剧由传统向现代转型,价值多元、利益多样、矛盾多发,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不断提高的办案要求、无处不在的舆论监督,每一位检察官都需要有以变应变的创新能力,而这种能力不可能产生于外在的压力,只能生发于内心对检察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为此,每一位检察官只有自觉将写在规范和考评意见中的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内生动力,才能生发持续的、强劲的动能,确保所办案件的公平正义。

  (作者为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