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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自动投案却零口供
2020-04-20 09:31:00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卢志坚 孙鑫 聂瑜

  毒贩被网上追逃5年之久,投案后一度拒不认罪。检察官用多项间接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锁链,最终追加指控其贩卖7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实。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检察院追诉的被告人林某才贩卖7公斤毒品的犯罪事实,得到法院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林某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贩毒案马仔被抓,上家潜逃

  2013年,广东陆丰人林某才和兰平结识,兰平主动打听贩毒路子,两人慢慢建起了跨广东、江西、江苏三省的“毒品链”。兰平从林某才处购买毒品,安排胡华等人驾车将毒品从广东运至江苏连云港,贩卖给毒贩徐晓光。

  2014年4月24日,胡华驾车运输7公斤冰毒,途中被警方查获。随后,兰平立即安排徐晓光将之前的毒品转移出手。在交易过程中,徐晓光被警方当场抓获。兰平也在江西落网。

  该案经连云港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兰平、胡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胡华还单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二人死刑。二人后被执行死刑。

  但在该案中,因兰平归案后一直辩称那7公斤冰毒与其无关,而毒品上家林某才潜逃,最终该7公斤冰毒犯罪事实仅追究了运输者胡华的刑事责任。

  毒贩零口供,5年前的证据无法补证

  一晃数年。2019年9月28日,迫于网上追逃压力,林某才主动投案。同年11月22日,该案报送至连云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在审查卷宗时发现,林某才虽然主动投案,但历经6次讯问一直没有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介绍,5年前的贩毒案中,胡华在供述中明确交代,运输途中被查获的7公斤冰毒来自于林某才,本案存在追诉林某才贩卖7公斤冰毒的可能性。

  但追诉困难重重:审查起诉阶段,林某才依然拒不认罪。5年前的那7公斤冰毒刑责,仅由运输者胡华承担。本次能否就同一犯罪事实指控林某才贩毒,面临证据难题。兰平、胡华早已被执行死刑,交易细节无法补证;7公斤冰毒是现金交易,无法调取银行交易流水;行车轨迹及通话记录等因案发时间久远,客观证据方面无法进行补证。

  依靠间接证据追诉贩卖7公斤冰毒的犯罪事实

  承办检察官转变思路,反复推敲,打破该案和原案的割裂关系,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毒品鉴定意见告知、同案犯供述、毒品搜查、扣押手续等证据。

  检察官逐一核对在案证据,将审查重点放在如何通过间接证据构建案件主要事实上,果然有了新的思路:据当年胡华供述,2014年4月21日,他按照兰平指示从广东陆丰一男子处拿货,将4公斤冰毒运至连云港,该笔毒品交付、毒资支付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两天后,胡华又按照兰平的指示,从广东陆丰同一男子处拿7公斤冰毒,4月24日凌晨,这些冰毒被现场查获。

  “我对比了两笔贩毒事实,发现第一笔事实清楚当年已被法院认定,且胡华和兰平两人均对毒品来源于上家林某才处予以供认,并进行了辨认。但林某才到案后对两笔交易事实均矢口否认,他的辩解不具有可信度,而胡华对于毒品交易的细节供述具体,可信度极高。这两次交易的方式和细节也高度相似。”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

  据此,2019年12月 24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在零口供情况下,结合两笔交易的连续性、同案犯的供述等客观性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追加指控被告人林某才贩卖7公斤冰毒这一犯罪事实。

  同时,为了解林某才拒不认罪的原因,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林某才辩护人沟通,了解到林某才是因为孩子年幼和此前同案犯的量刑而顾虑重重,遂与辩护人共同做好林某才的思想工作。

  今年1月17日,该案开庭审理,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林某才表示认罪。庭上,辩护人提及林某才两名年幼的孩子,希望法庭考虑林某才庭审时的认罪态度,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林某才潸然泪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才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予严惩,鉴于毒品大部分未流入社会,林某才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遂酌情从轻作出前述处罚。

  编辑:黄韵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