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庭的演变来自于历史的宏大背景
我国宪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地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从司法角度如何正确理解“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或者在司法领域如何体现“工人阶级领导”和“工农联盟”,是一个新的话题。回顾法庭的创建史,我们可以发现,现在被压缩规模的基层法庭恰恰能够充分体现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能充分满足新时期审判改革背景下,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基层司法创新需求。
法庭最初是作为临时而特殊的审判机构出现的。1925年秋,广州国民政府设立了特种刑事审判所,主要管辖“反革命及土豪劣绅”案件。南京国民政府沿袭了此种办法,将审判所改为法庭,同时将矛头对准了反革命案件,是为“剿共”之便而超越一般司法程序的临时之计。1927年8月在南京设特种刑事中央临时法庭,各省市设特种刑事临时法庭,并酌情设立分庭,遂在法院建制之外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特种法庭体制,1928年11月裁撤。然而,1948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再度颁行《特种刑事法庭组织条例》,变临时为常设,中央特种刑事法庭还直属于司法院,与最高法院地位相同,在指定地点另设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地位也与高等法院平行,专门受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所规定之案件,直至1949年3月方才废止。为肆意镇压中共革命,国民政府始终将法庭作为游离于法院系统之外的特殊机构来对待,命名为“特种”,是有意同普通审判机构相区分,专用于镇压以工人阶级为主导的中共人士。
中国共产党在发动工人运动时也尝试建立专门的特别法庭,以示同统治当局审判机构的不同。在1925年省港大罢工中,为同港英当局破坏罢工的行为作斗争,也为了同罢工队伍内部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省港罢工委员会在已设立了会审处等基本的审判机构外,又设立了特别法庭,专审破坏工人复工的“卖国人贩”。国共之间的“特种”“特别”法庭一反一正,形成了早期法庭以针对工人阶级为中心路线的司法对峙局面。
宪法强调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大前提,是对“农村包围城市”的革命斗争路线的回应,城市政权最初设置的专门法庭也被移植到农村革命斗争中。1926年9月1日,毛泽东在《国民革命与农民运动》一文中正确区分了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的不同:“中国农民运动的性质……与都市工人运动的性质颇有不同。都市工人阶级目前所争政治上只是求得集会结社之完全自由,尚不欲即时破坏资产阶级之政治地位。乡村的农民则一起来便碰着那土豪劣绅大地主几千年以来,持以压榨农民的政权,非推翻这个压榨农民的政权,便不能有农民的地位,这是现时中国农民运动的一个最大的特色。”
在此认识基础上,毛泽东进一步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高度总结了围绕“打倒土豪劣绅,一切权力归农会”为中心的农民运动方针。之后,多省相继公布了单独针对惩治土豪劣绅的条例,并建立了专门司法机关,一些省份直接沿用了特别法庭的称谓,湖南还专门出台了《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组织条例》,这反映了农村特别法庭的建设直接源自于工人运动创造的、以工人为中心路线的法庭,二者只是在审判对象上有所区别。
建国之后继续使用法庭这一称谓,继承的还是工人路线,将法庭作为惩治妨碍工人阶级领导的特殊的刑事审判机构。新中国法庭的定性依旧是对特别法庭的延续。1952年3月30日,政务院发布《关于“三反”运动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规定》指出:“为了严肃、谨慎和适时地处理‘三反’运动中贪污分子的处刑、免刑以及其他应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凡专区以上机关中、团以上部队中得成立人民法庭,在各该级人民法院和各该级军法机关领导下进行审判工作。”法庭被赋予了“人民”的定语,而不再加上“特别”二字,惩治对象主要针对贪污分子。对贪污分子的特殊惩处,成为“三反”运动的重中之重,法庭被赋予了保卫工人领导地位的特殊使命。虽然在机构设置和隶属关系上受法院制约,但法庭审判并不需报经法院批准。随后,法庭更是进一步扩大到各级行政机关,成为内附于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机构,作为人民政权防腐拒变的主阵地。
正如列宁所言:“法院……应当担负起另一个更重要的任务。这个任务就是保证劳动者最严格地执行纪律和自我纪律。”这一界定同样适用于集应急性和特殊性于一体的灵活多变的法庭。就保卫和巩固工人阶级胜利果实来看,以董必武为代表的共产党人始终认为“我们司法工作要对人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给以适当的配合”。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局之年的1953年,正值召开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提出了“选择重点,开始试办工矿企业中的专门法庭,以与破坏分子、不遵守劳动纪律的现象作斗争”。专门法庭成为“特别”法庭的翻版,尤其看重法庭在同破坏工人阶级领导的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发挥教育广大工人群众遵守劳动纪律的作用。而且,此时的法庭与国民政府时期法庭的最大区别在于突出“人民性”,即走群众路线,比如建立工矿专门法庭需要依赖以群众为基础的工会。
1955年3月,中共全国代表会议正式提出了“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口号,目的是为了镇压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间谍、特务分子,打击不法资本家和贪污盗窃分子;同时通过工矿企业中的责任事故案件的处理,加强对职工群众的守法教育。铁路运输、水上运输等专门法院,以及在县级人民法院之下的巡回法庭的设立,吸收人民群众的积极分子参加国家司法活动。
被称为“分院、分庭”的法院分支或派出机构,还有作为法院内设机构统称为“庭”的业务部门,都在国民政府或中共陕甘宁边区政权成立过,但均是在法院系统内建设的一般常规审判部门。相较而言,法庭一开始并不是作为法院的附属或派出机构,而是被纳入颇具独立性和特殊性的单独系列,在中共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以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中心路线为根本目的。因此,法庭的原本意义已经超越了司法领域,被视为承认、保卫和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成果的国家机器。
近十年来,随着司法机构建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庭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脱离了过去主要同工人阶级相联系的司法主战场。再加上当前司法改革过程中法庭被定位于“面向农村”,总量不断限缩,以工人阶级为主体的城镇几乎不再新设人民法庭,法庭逐渐脱去“工人阶级本色”,成为“乡村司法”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