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在破坏“黄金水道”?——非法采砂禁而不绝原因调查
2018-05-22 10:29:00  来源:

  在暴利的驱使下,采砂老板千方百计规避成本,不惜铤而走险,收买执法人员为其保驾护航。而长期以来对行政处罚手段的依赖,以及定罪入刑难的困惑,也使得非法采砂日益猖獗。

  夜幕降临,随着隆隆的机器声响起,江面升起了一缕缕黑烟,造型古怪的采砂船一字排开,如同一只只巨大的血吸虫吸附在江面上,碗口大的吸砂铁管钻入江底,滚滚江砂就这样被迅速吸了上来……

  据新华网报道,曾有相关部门统计过,超过70%的长江水上交通事故都与非法采砂有关。从2001年开始,长江流域相关部门一再重拳出击整治采砂,但乱采滥挖的现象并没有得到彻底遏制,非法采砂已经从长江干流延伸至支流、湖泊和内陆河道。

  “软黄金”的诱惑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机械采砂始于上世纪70年代后期。到上世纪90年代,随着长江流域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砂石需求量大增,砂价上涨,各种采砂船蜂拥而至,非法滥采的局面蔚然成风。

  为了扭转长江河道采砂的混乱局面,确保防洪、航运的安全,江苏省率先于1996年决定,从当年11月份起,禁止在全省境内长江河道内的一切采砂活动。目前,除了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长江中下游1800余公里河段已实行全线禁采江砂。

  即便是水利部批准的江砂可采区,其坐标、面积每年都会调整,开放时间也有规定,沿线城市如有大型建设项目需要砂石,会临时划出工程性可采区。然而,随着近年来各地城镇化步伐加快,江砂供不应求,被人称为“水中软黄金”。在利益的驱动下,小规模的非法采砂日益猖獗。

  2013年,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曾办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马林等四人在没有任何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共同组织采砂船只在长江南通段23号浮水域进行采砂,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非法采砂近40万吨,造成国家资源费损失达78.5万元,非法获利近45万元。

  该案承办检察官张军告诉记者,四名被告人分工明确,其中两人专门负责疏通与执法部门的关系,保证采砂船只不被查处;另外两人负责联系买主,根据买主的需求调度采砂船、运砂船,进行生产管理,并按照江砂售价的25%向采砂船主收取保护费。

  暴利,是催生非法采砂的关键。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四名被告人收取的保护费达十几万元。而船主们对于高额的“保护费”也并无异议,有船主提供的收支明细显示,其一个月缴纳保护费34000元,但非法采砂的收入却高达17万元。

  2013年3月,港闸区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10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该案为江苏省长江流域首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

  2016年,泰兴市检察院也办理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陈红兴是一家水产养殖企业的法人代表,经常在工业园区承接采砂吹填工程。为了牟取暴利,从2009年至2015年间,陈红兴从长江大量偷采砂石,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达5000余万元。

  “相对于土方填埋造地,从长江采砂后吹填,施工要求低、运转环节少、预期利润高。”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荣告诉记者,一般来说,一条小型吸砂船1小时采砂500吨至600吨,按一晚偷采10小时,计5000吨计算,这些采砂船一晚的毛利有七八万元。同样的现象甚至延伸至湖泊和内陆河道。记者从淮安市检察院了解到,自2007年9月,洪泽湖区发现黄砂资源后,大量未经允许的“三无”非法采砂船涌入湖区(主要分布在宿迁市泗阳县、泗洪县和淮安市洪泽县境内),非法偷采和盗掘国家资源,逐渐形成了产、销、运一体,规模化、集团化作业的非法采砂产业链,从业人员高达上万人,黑色产值保守估计超亿元,国有资源成为少数不法分子的“私产”。

  相比非法采砂带来的高额利润,违法成本却极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对非法采砂行为,最高可以处3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非法采砂船舶。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航道法》也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洪泽县检察院还根据实地调研的一手材料,撰写了一份8000多字的风险研判报告,并多次组织打击专项行动。

  如此悬殊的对比,使得这些采砂老板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有巨大的盈利空间。他们甚至表示,不怕交罚款,就怕扣船只,因为一晚上的采砂作业就能将缴纳的罚款挣回来;而一旦船只被没收,他们便只能停工。

  潜规则:以罚代证 

  记者了解到,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因建设项目需要砂石,应由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沿江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经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申请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还需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同时承担申报、论证费用,获得采砂许可后需交纳3元/立方米的砂石资源费。

  “审批程序严格,耗时较长,费用较高(大型项目需要缴纳的资源费高达数百万元)。而一些重点工程项目往往施工期限紧张,为了赶工期,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在没有拿到许可之前便开始偷采;地方政府为了缩短审批时间,也经常会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要求加速手续办理。少数执法人员便以此作为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的借口,采取以罚代证的方式,将‘协调’变为‘放任’,这几乎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副处长徐志猛说。

  在泰兴市检察院、高港区检察院联合办理的非法采砂案件中,砂老板陈红兴、杨启封等人为谋取巨额利润,逃避论证、申办费用,长年在泰兴、高港江段无证非法采砂;即使申办了采砂证,也是一证多用,超期、超量、超范围使用,以逃避缴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据泰兴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荣介绍,早在2010年,泰兴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便已发现陈红兴在长江河道内无证铺设管道准备聚砂。水务局掌握上述情况后,仅口头对陈红兴罚款10万元,既未依法作出相应的书面行政处罚决定,也未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陈红兴在缴纳罚款10万元后,继续非法采砂达5年之久。

  “长期以来,行政处罚一直是制裁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活动的主要手段,对非法采砂以罚代证,一罚了之,既完成罚款任务,又能答复举报人。这种罚款导向思维,客观上形成了采砂行业以罚代证的潜规则。”张荣说。 一些不法企业和人员还贿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帮忙一起跑手续,甚至与国家工作人员结成利益同盟,边报批边施工,或者不报批就施工。

  挖出“保护伞” 

  2016年以来,在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统一组织下,该市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查处长江采砂领域职务犯罪专项行动,共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7件35人。其中,处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9人。案件涉及泰州沿江地区水利、海事、园区等多个单位部门,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共12件18人。目前部分案件还在审查起诉中。

  “采砂老板千方百计规避成本,不惜铤而走险,明码开价,以钱开路打通水利、海事各个环节,收买执法人员为其保驾护航。利益驱动下,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甘愿充当保护伞。”泰州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处处长桂春涛表示。

  2010年,为了打通关系,逃避监管,无证采砂的陈红兴开始多次向泰兴市水务局原副局长叶俊行贿。叶俊在收受陈红兴贿赂后,立即投桃报李,指使泰兴市水务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李青山为陈红兴通风报信,同时故意放弃职守,对其非法采砂行为不予查处。

  据审查,5年间,陈红兴先后多次向泰兴市水务局原副局长叶俊、泰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厉文峰、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管委会原副主任王国平、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原副局长赵一行等人行贿共计人民币143.55万元。

  记者还了解到,在泰州沿江地区开采江砂,主要是为了服务沿江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很多采砂老板同时又是园区工程建设的承包方,他们便利用各种关系大肆进行贿赂,并以相对较低的价格承包工程,形成垄断优势,使其他工程商无法进入。

  为承接靖江长江护岸某项吹沙回填工程,盐城市顺新疏浚工程公司泰州分公司负责人杨澍多次向泰州市水利局原副局长厉文峰行贿,通过厉文峰向靖江水利局打招呼后,杨澍顺利中标。

  在厉文峰受贿案中,还出现了罚款抵消贿款的恶劣情形。2009年底,陈红兴经人介绍联系上厉文峰,他表示,自己在长江无证采砂,需要得到其关心。双方商量好处费50万元,由厉文峰大舅子乔大勇出面拿钱。不久,陈红兴的一条采砂船被泰州水利局查处,厉文峰便从好处费中扣减了10万元。此后,陈红兴的工程再也没有被查处和罚款过。

  在洪泽湖,一些不法分子在非法采砂过程中,为争夺利益,还衍生出“采砂黄牛”等利益集团。他们与社会不法分子勾结,垄断砂石市场,打架斗殴、强买强卖、收保护费、敲诈勒索等现象时有发生;此外,他们还以缉查非法采砂船为名,驱逐该水域其他船只,俨然成为地方“砂霸”。

  刑事处罚难 

  采访中,一些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在长江以及湖泊、内陆河道进行非法采砂的一般都是小型船只,昼伏夜出,流动躲藏,不仅取证难,而且单次查实的数额往往并不够入罪标准,刑事处罚难度较大。

  更加困难的是,定罪难。《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由于没有直接适用于非法采砂的刑事责任条款,各地在司法实践中确立的罪名和刑罚各不相同,近年来,以非法采矿罪追责的情况较多。

  而根据《刑法》第343条第1款规定,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那么,非法采砂能否按照非法采矿罪定罪入刑呢?2016年8月,长江航务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谢晰清曾公开发表文章指出,非法采砂行为并不完全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河砂是否属于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目前也存在争议。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非法采砂、破坏性采砂造成的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是衡量非法采砂行为人是否犯罪和罪责大小的重要因素。但省级国土部门往往不愿出具或很难出具鉴定结论,无法完成法定的鉴定工作,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

  在南通市港闸区检察院办理的江苏省长江流域首起非法采砂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告人非法采矿罪的认定,就存在很长时间的争议。被告人马林辩称,他们在长江水域所采的泥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规定的矿产资源种类,检察官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最后,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出具了一份鉴定报告,确定马林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江砂的矿产资源属性不容置疑。案件这才得以定性。

  非法采砂入刑后 

  2016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无证采砂适用“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

  近日,沭阳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了一起非法采砂案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据查,为获取高额利润,2015年以来,包括犯罪嫌疑人卞龙发在内的9名采砂老板在新沂河非法采砂,以每船1400-5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拥有运砂船的犯罪嫌疑人魏科等11人,魏科等人再以每船加价200—1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砂场主,砂场主再行加价后向拖砂车主、混凝土厂销售。经鉴定,仅现场被查获、扣押的黄砂案值就在500万元以上。

  “该案系全省首例适用新非法采矿司法解释案件,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上非常慎重。”该案承办检察官贾飞林告诉记者,为了取得更好的法律、社会效果,2016年12月,沭阳县检察院安排业务骨干奔赴实地,同步介入侦查,深入了解非法采砂的发生背景,同时向县国土部门了解非法采砂造成的危害价值,就侦查方向和获取证据应当注意的事项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

  此后,公安机关将运砂老板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逮捕。该院检察长刘兆东认为,对运砂船老板适用何种罪名将直接影响本案打击的范围。他亲自带领承办干警多次与相关专家研讨、交流,对案件查明事实以及证据进行了详细表述,并对该案在证据标准、法律适用尤其是对运砂船老板应当定性为非法采矿共犯的认识上,进行了严密的法理阐述。

  最终,沭阳县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7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同时,检察院还要求公安机关拓展办案思路,深入挖掘其中可能伴生寻衅滋事、权钱交易等犯罪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我希望省级层面能尽早出台关于非法采砂立案的细化标准。我个人建议,立案标准不要定得太高,因为非法采砂本身就存在取证难、犯罪数额难以认定等情况,如果标准太高,就会导致实践中成案的概率较低,出现放纵犯罪的现象。”沭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刘兆东说。(文中涉案人物系化名)(文﹥本刊记者 邓凌原 通讯员 徐志猛 杨小慧 于广飞 马强 梁园园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