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夺取反腐败压倒性胜利
2018-01-30 17:43:00  来源: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笔者认为,“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的立场,既昭示了我们党与腐败问题作斗争的坚定信念和坚强决心,也是党和国家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三条重要路径。

  坚持“重遏制”,将腐败减少到最低程度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党和国家在反腐败领域长期坚持的工作方针。从一定程度上讲,预防腐败就是遏制腐败,重遏制与防腐败是一体两面。预防腐败是反腐败斗争的治本性工作,其难度比腐败发生之后的惩治更大,但是其积极意义也比惩治腐败更为显著。从反腐败工作的实践来看,十八大以来的强力反腐,主要侧重于治标和惩治,因为多年来的存量腐败较多,大案要案数量大,腐败高发易发多发态势明显。如果没有反腐败的雷霆之势,压倒性态势就难以形成。十九大报告提出的“重遏制”,其实就是要在取得压倒性态势的前提下,巩固反腐败斗争的良好局面,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加大预防腐败的力度,将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程度地降低腐败的发生率。

  遏制腐败必须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哪些现象和行为最容易滋生腐败?这也是遏制腐败的前提性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现实中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中获得启示。例如,腐败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权钱交易。权钱交易或者表现为某些党政领导干部明码标价、买官卖官,或者是公商勾结、官商勾结,大肆进行权钱交易,二者的相同之处都是将商品经济的市场交换规则带进了政治生活。因此,要遏制这类腐败,必须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制度,防止好的干部人事制度被扭曲被规避被虚置被架空,必须在权力和资本之间设置隔离带,建立新型的政商关系。

  现实生活中,对于每天究竟有没有腐败发生、有多少腐败发生、腐败发生的频率等问题,几乎是无法确知的,因为腐败毕竟是黑幕掩盖下的私密勾当。即便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腐败分子也会小心翼翼地保护自己不被发现。因此,有必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没有被发现的腐败,仍然是增量腐败,从这个意义上讲,遏制腐败增量的难度极大,任务极其艰巨。此外,遏制腐败与实现“不敢腐”的反腐目标也是一致的。近年来确立反腐败重中之重的三种情形,其意旨就在于遏制腐败,就在于实现“不敢腐”这一目标。

  坚持“强高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压制腐败

  首先,必须坚决实施党内监督制度。腐败问题与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息息相关。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因此,为了防止腐败,必须加强对掌权者的监督和制约,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党和国家的各种监督形式中,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是最根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缺失,其他监督必然失效。鉴于此,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门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这一重要党内法规,如果这部旨在监督权力的法规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腐败是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的。

  其次,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处分制度。有“党内刑法”之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是一部旨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要党内法规,这部党内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的处理规则,这些纪律是一切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不得逾越的红线、不得触碰的高压线和不得突破的底线。对于反腐败而言,严格执行党内纪律处分制度的重大意义在于,在法纪分开、纪在法前、违法必先违纪等理性思维指导和实践操作下,能够筑起一道预防腐败的坚固屏障,能够有效防范腐败犯罪。

  再次,必须全面落实问责制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简称《问责条例》)是一部全面从严管党治党和防范腐败发生的重要党内法规。《问责条例》全面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问责应遵循的原则、问责的性质、问责的对象、问责的类型、问责的情形(事由)、问责的方式和执行(程序)、终身问责、授权条款和解释机关等内容。特别是《问责条例》的第6条,详细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问责”的几种典型情形。可以说,强化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遏制腐败发生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坚持“长震慑”,通过严厉惩治犯罪震慑腐败分子

  一要驰而不息“打虎拍蝇猎狐”。“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是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反腐败要求之一。十八大后的反腐败斗争,在“打虎拍蝇猎狐”上取得全方位重大成果,这归因于五年来党和国家驰而不息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实践证明,反腐败斗争贵在坚持不懈,贵在“长”“常”二字。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党的十九大贵州代表团讨论时强调,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有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不能有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不能有初见成效就见好就收的想法。习总书记强调的三个“不能有”,是对“十九大后反腐力度会不会弱化”的明确回答和坚决回应,彰显了党中央誓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十九大闭幕至今,中纪委已经对鲁炜等多名省部级“大老虎”进行执纪审查,就是最好的明证。

  二要驰而不息发挥巡视巡察利剑的威慑作用。十九大修改的党章增加了第14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不是权宜之计,要用好巡视这把反腐“利剑”。以十八届中央巡视工作为例,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共召开115次会议,组织开展12轮巡视,共巡视277个党组织,完成对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中管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中管高校等的巡视,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对16个省区市开展“回头看”,对4个中央单位进行“机动式”巡视。中央纪委审查的案件中,超过60%的线索来自巡视。巡视的力度和效果不断增强,利剑作用彰显。

  三要驰而不息曝光“四风”问题和中央“八项规定”贯彻落实情况。十八大以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力开展了旨在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显著。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此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成为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各系统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八项规定”使党风政风焕然一新。十九大闭幕后不久,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会议又审议了《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表明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不松劲的坚定信念。我们已经看到,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多年来持续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四风’监督哨”等问题,也对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形成了强大震慑。

  (作者单位:中共湖北省委党校政法部)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