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初,根据线索,常州市检察院组织对某网络公司开展专项侦查。其间,副总经理李某投案自首,主动交代该公司旗下的视讯公司财务经理沈某曾向其行贿5万元的犯罪事实。据此,我们依法对沈某进行了询问。
沈某到案后,对整个送钱的事实供认不讳,他坦言李某曾在2002年将他从经济效益不好的某机械厂提拔到视讯公司任财务经理,自己一直心存感激。2007年,视讯公司面临解散,他也希望在工作安排上能再次得到李某的关照。所以,他送了这笔钱。对于钱的来源,沈某始终坚称是自己近年积攒下来的。按照一般的办案思路,李某受贿、沈某行贿的证据确实充分,这个案件到此可以结案了。
但是,询问中的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怀疑。沈某收入并不高,此前的单位某机械厂经济效益并不好,到视讯公司做财务经理之后,年收入也只有7万元左右。沈某交待他所有的收入又都上交给了老婆,但其老婆对此却一无所知,他自己怎么可能一下子拿出5万元呢?
我决定马上调整侦查方向,对行贿资金来源细排深挖。在我院领导的大力支持下,一组干警继续对沈某进行询问了解案件细节,并做好法律政策教育;另一组干警到视讯公司调查沈某行贿前一段时间公司的财务情况。经过调查发现,2003年视讯公司建立了一个“小金库”,主要用于对外招待、拜访,资金平时由出纳戴某保管。在沈某行贿的前几个月,也就是2007年春节,办公室主任姚某从小金库支取了一笔钱用于拜访,最后剩下几万元没有用掉,他便将剩下的钱交到了财务处,但不记得是给了沈某还是戴某。而戴某却称自己没有收到过姚某返还的钱。财务处有可能接触这笔钱的,只剩下沈某了,案件渐渐有了眉目。
在掌握这个关键细节后,我更加有的放矢地对沈某展开讯问,最终攻破了他的心理防线,印证了我们的判断,挖出一起案中案。沈某坦言,他用于行贿的5万元就是贪污的公款,当时姚某到财务处还钱,出纳不在,就把5万元给了沈某。过了个把月,沈某发现姚某和出纳均未提此事,就断定他们俩肯定以为这笔账已经了结。出纳肯定认为这笔钱领导已经签过字,由姚某领出去都花掉了。姚某则认为这笔钱已经退还给了出纳。于是,沈某便动了“歪脑子”,吞了这笔钱,送给领导帮忙安排工作。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犯罪嫌疑人到案之初不可能完全讲真话,这就要求我们在审讯中,捕捉案件细节,作出大胆判断,引导侦查方向,这样往往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办案效果。最终,沈某因贪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陈明玉系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