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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2025-05-28 09:58:00  来源:大丰检察

  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根据《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首届听证员任期届满等工作实际,本院在全区范围内公开选任听证员20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3.年满二十三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具有能够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5.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为盐城市大丰区内。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现任或者曾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3.具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专业技能,熟悉相关领域或者行业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4.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领域专家学者;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检察院听证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的权利义务

  (一)被选任的听证员受邀参加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听证会,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二)听证员依法享有参加听证活动、独立公正发表听证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同时,积极履行听证义务,遵守本院听证纪律,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情形。

  三、任期及履职保障

  (一)听证员任期三年,自决定任命之日起算。

  (二)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由人民检察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报名程序

  1.报名方式。本次选任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个人自荐应提交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意见。

  2.报名材料。符合条件的公民填写《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申请(推荐)表》(详见附件),并附上以下材料的扫描件: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学历证及学位证书、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和其他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3.材料提交方式。报名材料可直接送至本院案管大厅或邮寄至本院(地址附后)。报名截止日期以邮戳时间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报名时间: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1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5.报名地点:盐城市大丰区大中镇健康东路96号(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

  6.联系方式:申昊15298588551

  五、资格审查和任命

  (一)审核考察

  按照选聘条件的要求,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通过的人员组织考察。考察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二)确定人选

  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人数超过拟选任人数的,从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和被推荐人中随机抽选确定听证员拟任人选。

  (三)任前公示

  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拟任命听证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四)选任公布和颁布证书

  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本院作出听证员的选任决定并向听证员颁发证书。最终确定人选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28日

  编辑:苏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