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于民事和行政检察监督调查核实权,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以证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为目标,具有调查重于核实、行使范围广泛等显著特征。从整体上看,促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规则供给不足的历史得以终结的是内部规范而非外部规范,新近出台的多个省级法规性文件针对保障措施虽然均未配置完整意义上的直接强制性,但所形成的层次化、递进式立法技术值得沿用。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规则供给目前存在体系化不够科学、质量不高的问题,影响其预设功能的充分发挥,应从主体要件、内容要件、对象要件、方式要件、期限要件、控权要件方面进行优化。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有效运行离不开配套机制的支撑与策应,其内部性配套机制应以横向重视内设机构改革之红利和纵向重视办案资源之统筹的一体化办案机制为主,其外部性配套机制应以遵循诉讼权利同等保障原理且有助于强化保障措施间接强制性的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为主。
(以上依据《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陈章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