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大丰区检察院报请盐城市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拟作相对不起诉的朱某某、夏某某滥用职权案进行了监督。该案是我院职务犯罪侦防部门即将转隶之前启动的一起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
参加监督评议的三名人民监督员均由盐城市司法局根据相关规定随机抽选。评议会上,案件承办人向人民监督员全面介绍了该案案情,并就案件主要证据及相关法律适用等进行了说明,阐述了我院对该案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三位人民监督员听取案情汇报后,通过认真查阅案卷材料,对该案的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不明之处与案件承办人进行了质询,案件承办人逐一解答。讨论结束后,三名人民监督员对该案独立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书面表决意见,一致同意我院的拟不起诉意见,并建议将案件涉及的违纪问题转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