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两种类型的公益诉讼,一种是民事公益诉讼,一种是行政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以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首先是督促法律规定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去保护公益,当这些机关不起诉或者是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的时候,检察机关就直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追究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民事责任来维护社会公益。
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无法也不能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就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对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履行职责,从而维护社会公益。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程序
检察机关对于立案调查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是将相关案件直接起诉到法院,而是要经过严格的前置程序。具体来讲,在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之前,应当先建议由社会组织直接起诉或者支持其起诉;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经过上述前置程序后,社会组织没有起诉、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职责的才可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