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潜规则,怎么做好企业?
2018-05-16 17:23:00  来源:
 

  在苏州的自来水工程领域,李建伟是个响当当的人物。

  1992年,他年近半百时当上了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副总,分管苏州市自来水工程公司的业务。2003年,李建伟分管的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后,李建伟成为了这家民营企业的董事长。

  改制的时候,李建伟“逆流而动”,没有裁掉一个员工,并跟四百多名员工保证,大家的工资会越拿越多。

  但李建伟很快就领教了市场的残酷。

  2004年底,也就是下海的第一个年头,公司居然穷得揭不开锅,员工工资没有着落。

  李建伟急得焦头烂额,忙不迭向别的企业“取经”。李建伟悟出了两条“潜规则”。

  潜规则一,找些“战略合作伙伴”。

  根据国家规定,自来水工程要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每次招标需要至少3家单位参加。

  好好的制度设计,却被扭曲成这样:为了确保中标几率,几家投标单位会结成“战略同盟”,划分“势力范围”。各家单位按照事先达成的约定承接工程,其他单位负责“陪跑”。

  摸清了“门路”的李建伟,开始了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他结交了一些外地自来水工程公司老板,按照区域划分范围,只要有相关工程招标,几家公司一起参加投标,苏州的工程由李建伟包揽。

  2011年,为了能拿到某工程,李建伟从南通、常州、苏州等地拉拢了6家企业,一道参与投标。这些被李建伟拉来的企业根本没有参与投标的过程,连他们的投标材料,都是李建伟的公司帮忙制作的。这几家公司要做的,就是在开标的时候派员出席。李建伟的公司如愿拿到了工程。

  潜规则二,“上面要有人”。这点,李建伟得天独厚,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关伟明曾经是他的下属。

  从2004年开始,每年春节,“老上级”李建伟都会提着一份厚礼以“汇报工作”和“拜年”的名义去看望关伟明。几年下来,共向关伟明送出去了60多万元。背靠大树好乘凉,于是,工程款不仅可以及时结算,甚至可以提前支取。

  大树的好处还远不止这些。

  有一年夏天,李建伟想拿到一个管道改造的工程。这是一个抢手的生意,竞争激烈。李建伟找自来水公司合约处处长原子枫帮忙,原子枫就参照李建伟的公司情况“定制”了招标条件,大批竞争对手直接出局,李建伟不“战”而胜。

  李建伟打通了自来水公司经理胡郭海的关系,而胡郭海专门负责招投标事宜,所以李建伟几乎每次都能提早获知招标信息和标底。

  为了维持和胡、原二人的关系,几年来,李建伟分别向两人行贿30余万元、90余万元,外加十余万的名贵烟酒。

  2016年6月,李建伟所在的自来水工程公司因串通招投标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判处罚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关伟明、原子枫、胡郭海分别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2年。(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作者系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清风苑》:该案是由查行贿而查出的腐败窝案,作为承办人,请您介绍下侦查思路。

  曾严:2014年11月,我们收到线索,称苏州市自来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建伟涉嫌单位行贿。

  经过几天的调查取证工作,我们取得了该公司及李建伟涉嫌单位行贿的证据。在对李建伟的审讯中,他交代了向关伟明行贿的事实,随即关伟明被我们立案侦查。

  在讯问关伟明时,我们有了一些疑惑,在招投标等具体事务上,关伟明并未过问。那么,会不会还有其他的行贿对象?

  我们顺藤摸瓜,对原子枫、胡郭海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清风苑》:李建伟及其企业犯的是单位行贿罪,为何要对其个人处罚呢?

  曾严: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单位行贿罪是单位犯罪的一种,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是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个人,此案判决既罚了公司,又罚了李建伟。

  一般而言,较之个人行贿,单位行贿罪比较容易侦查。个人行贿大多以现金往来,很难取得客观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给了受贿人。单位行贿则不同,绝大多数的资金往来都有银行对账单、财务会计凭证等予以证实,证人证言也相对容易固定。

 

  《清风苑》:以李建伟案为例,如何区分他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

  曾严:判断行为人涉嫌的是单位行贿罪还是行贿罪,是查处单位行贿罪的难点所在。

  侦查实践中,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别:实施犯罪的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是否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通过行贿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归单位还是个人;行贿款的来源是哪里;行贿行为是个人决定还是单位领导层的集体意志。

  回到本案,李建伟是公司负责人,他获取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他的行贿款都是以“年终奖”的方式,也就是行贿款来源于公司财务。对于向关伟明等人行贿的行为,也是经过了公司领导层的同意。结合这几点我们判定,李建伟所犯的是单位行贿罪。

 

  《清风苑》:请您谈下打击行贿犯罪的意义。

  曾严: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打击行贿犯罪就是遏制受贿犯罪,是反腐的题中之义。

  行贿的目的是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公平竞争,以获得不公正的交易机会,获得更多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行贿犯罪,有利于净化市场风气,维护竞争法则,保障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行为的公平、公正及有效性。

 

  《清风苑》: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对打击行贿犯罪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曾严:正如上个问题所说,打击行贿犯罪意义重大。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基本方向是不容置疑的。然而,在基层实践中,有一个绕不开的难题。

  行受贿犯罪证据 “一对一”,因此也决定了口供的重要性,而12小时的办案时限又极大地制约着案件突破的过程。过去“轻行贿”可以看作是某种程度上的“辩诉交易”,用“轻处罚”甚至“不打击”换取行贿人的“证言”,以突破受贿案件。若是行贿受到严重的法律制裁,出于自保的本能,行贿人配合检察机关交代行贿行为的可能性会大打折扣,增加了受贿案件的查办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面临新的难题。如何丰富侦查手段,最大限度降低对口供的依赖,是行贿犯罪查处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清风苑》:该案的查办,折射出招投标领域的漏洞,您认为该如何做好预防工作?

  曾严: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集中在投标方围标、串标、陪标,招标方违法向投标人(行贿人)泄露标底,违法将条件设置倾向于投标人(行贿人)等几个方面。李建伟单位的行贿案,也正是集中于这几点。遏制这一领域的腐败,首先要加大打击力度,严查腐败案,同时做好预防工作。

  招标方要严格落实招标信息保密制度,引入第三方对招标条件进行客观评估,同时加大对围标、串标和陪标等行为的惩处力度等。

  另外,还要加强外部监督工作,比如招投标时,邀请检察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介入监督,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保证公开透明。

 

  《清风苑》:李建伟案的发生,也给企业主们提了个醒,不要相信潜规则,用明规则去竞争。

  曾严:一个明明可以依靠自身实力打开市场的优质企业,最终堕入犯罪的深渊,归根结底,是领导人对竞争手段的判断失误、对企业前景的决策错位以及对正当竞争手段缺乏坚持导致。

  任何一个优质企业都是从小企业一步步成长起来的,一点一滴积累经验、总结教训,在激烈、残酷的市场竞争中做大做强。若是企业领头人心态不平衡,信奉 “行业潜规则”,总是企图依靠违法手段来获利,其后果必然是“名利双失”。

  切实提高自身实力才是在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的筹码。过硬的实力、高效的管理、优质的团队,才是能够让企业永立潮头的“资本”。

(责编 卢颖)

  编辑:徐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