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领导眼中,张澜是老黄牛,勤奋、踏实。在同事眼中,张澜是工作狂,玩命工作、业务精通。然而,令所有人诧异的是,2016年10月21日,张澜因贪污罪、盗窃罪,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9年。更令人吃惊的是,张澜的犯罪金额竟然高达1095万。
一
要不是案发,张澜在别人眼里可谓青年才俊。
2003年财会专业毕业后,张澜进入刚刚成立的吴江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吴江城投是国有独资企业,主要负责新城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工作。账上资金有的来自国资委拨付,有的是民间融资。
张澜的升迁之路可以说是三连跳。进入公司第10个年头,张澜当上了城投公司的财务部主管,两年后又荣升城投财务部副经理、法务部经理。张澜一个人还兼任三个会计:城投食堂、苏州市吴江星湖工程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苏州市吴江东太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太湖)。东太湖和星湖公司是城投的下属单位,都是国有企业。
职场之路畅通无阻,张澜的生活也跟着"丰富多彩"起来,并且迷上了赌博。为了应付开销,张澜又成立了一家装潢公司。他从城投、东太湖、星湖等公司转走的所有钱,都进了这家公司的账。
张澜贪污的第一笔,发生在他担任星湖公司会计期间。2013年5月,张澜偷了出纳的U盾,转走29万到自己的装潢公司。为了平账,他将一笔已经报销过的保洁费发票抽出来,放到即将结算的账目上;4个月后,他故伎重演,转出30万到自己的装潢公司,为了平账,他偷偷登陆了出纳的财务系统,虚增了一笔广告费用,而他自己作为财务主管,本就有审核的权力,轻松通过。
从星湖公司顺利转走59万后,张澜又盯上了东太湖公司。2013年10月,张澜以东太湖会计的名义制作了一份付款申请单,理由是向城投支付30万工程款。
张澜供述,他是趁保管财务章的同事不在偷偷盖了财务章,而他手中又保管着东太湖的法人印章,很轻松的,他就把付给城投的30万转到了自己的装潢公司。为了平账,他又偷偷登陆城投公司的财务系统,虚增一笔30万的咨询费,还是利用自己的审核权限轻松通过。
1个月后,张澜又以同样的方法,以东太湖会计的名义制作了一张200万的付款申请单,钱最后也进了自己的装潢公司。
如法炮制,张澜又贪污城投公司114.3万。
2013年5月到2014年9月,张澜共贪污8次,共计489万。
二
张澜为何频频得逞?承办人说,"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与张澜的身份有关。凭着"工作勤勉,业务精通"的好印象,张澜主管总公司以及下属各子公司财务资料的填制,对各公司工程款项的支付进行审核。此外,他还同时兼任了下属子公司的会计,负责制作会计凭证、账册。案发前,他还担任了法务部副经理,直接参与对公司财务的内部审计工作。"张澜身兼三家公司的财务,既做账,又审核,为他的贪污提供了便利。"
张澜的贪污手段无非就是:偷U盾、偷空白支票、偷公章、偷偷登陆财务软件平账。按理说, U盾密码只有出纳才有,财务公章应由会计保管,软件系统也设有权限。
出纳人事调动需要移交手续,张澜作为领导趁机看到了密码。而他作为财务部门领导,本就掌握着财务系统的用户名和权限。
此外,张澜对三家公司的财务状况了如指掌,他知道虚增什么样的账目不会被人怀疑。
2013年9月,张澜从星湖转走30万时,虚增的账目就是支付一家广告公司的广告费用。他自己供述,"该公司与星湖公司有业务,不容易引起怀疑。"
资金审批制度是张澜钻的第二个漏洞。承办人介绍,按规定,任何一笔款项的拨付都应由资金使用部门申请,审核后再由财务部门支付,可在张澜案件中,全由张澜一人完成。张澜从东太湖转走的230万,都是自己以东太湖公司会计的名义制作了付款申请单,层层审批后入了自己的腰包。
三
判决书显示,张澜因贪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合并执行19年。
他本来有停手的机会。
2014年9月,张澜被任命为城投公司法务部经理。远离账房,张澜原具有的财务部副经理的相关权限已经取消。
如果这个时候停手,最终的判决书上也不会有"盗窃"二字。但张澜已经被钱逼红了眼。
在城投工作没几年后,张澜迷上了股票和期货,为此投入了大量金钱。开始的几年,确实赚钱,之后,他就在股市里翻了船,为此,他借下了高利贷。股票越赔越多,高利贷越滚越大。负债累累,放高利贷的人几乎天天到家门口堵他。他动起了公款的主意。
2014年9月,张澜已经贪污了490万,可远远不够填补高利贷的窟窿。
早在2014年1月,张澜还在担任城投公司财务部主管时,就从会计那里偷来了银行的业务委托书,同时在委托书上偷盖了财务章和当时由他保管的法人章。有了这张盖章的委托书,张澜依旧可以操纵财务。
到了12月,张澜打算虚增一笔工程款,他将目标定在了城建公司。城建也是城投的子公司,张澜在城投做财务主管时,有审核城建财务的职责,因此有机会偷偷记下了城建公司会计的财务软件系统账号。
虽然已到法务部任职,但是张澜并没有交出财务部办公室的钥匙,到了晚上十点多,张澜偷偷溜进了财务部办公室,偷偷登陆财务系统,故伎再施,打着城建公司的名义从城投转出150万,进了自己的装潢公司。此后,他又3次转出450万。
承办人介绍,贪污罪成立的关键是利用职务之便,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职务之便的认定一定要有主管、经手的权限。张澜从财务部副经理调任法务部副经理后,只负责审核合同是否合规,原本具有的相关权限已经取消,也不再保管财务印章、票据凭证等实物,无权再对会计材料进行做账、修改、审核等工作。"既然没有了相应的职务之便,他侵吞公款的行为就是盗窃。"(文中涉案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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