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华、朱书柏重大责任事故案,经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10月15日判处被告人邹华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朱书柏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邹华、朱书柏重大责任事故案获有罪判决
2020-11-18 09:45:00 来源: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黄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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